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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新政策实施 首次评为中国500强奖200万元

2024-08-23 | 阅读 161 次

深圳新闻网2024年8月22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樊怡君)为前海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可获企业发展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施行,较之原总部企业发展办法,新增了对于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的培育奖励等条款,进一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办法》明确,围绕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引领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支持香港“八大中心”建设,以更大力度服务港资总部企业落户前海、蓬勃发展,为香港发展扩大新空间。《办法》提出重点支持金融业、会展业和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现代海洋产业,以及信息服务业、法律服务业、数字与时尚业、文体旅游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总部企业在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支撑深圳打造全球一流的总部集聚地。

为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提出一系列措施,细化了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的世界500强企业认定条款,新增了对于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的培育奖励,新增了境外高端人才、港人港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内容。根据《办法》,为前海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总部企业,经前海管理局认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形成综合经济增量的1%给予企业发展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培育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培育奖励。对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按规定享受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总部企业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依法予以免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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