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印发《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注册信息
发布机构: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与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31日
文 号:粤注建工〔2010〕1号
主 题 词:
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与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文件
粤注建工〔2010〕1号
印发《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事业、环卫、园林)局、房管局:
现将《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注册建筑师与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管理办法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规范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注册条件
申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香港建筑师应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通过互认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三)通过广东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举行的法规测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四)受聘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单位;
(五)近三年内在香港从事工程设计中未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
(七)年龄不超过70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注册程序
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情形,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进入 “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在粤注册申报系统”,按提示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再将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报送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注册申报材料后,由广东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审批完成后进行公示,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核发广东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香港建筑师在粤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书”)和《香港建筑师在粤执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简称“执业印章”)。
三、申报注册期限要求
(一)申请人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否则,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要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
(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广东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初始注册
1.本人填写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证书使用);
2.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复印件;
3.通过法规测试的合格证明复印件;
4.香港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5.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8.《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9.香港建筑师学会出具的申请注册人员近三年内在香港执业中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证明;
10.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内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提交以上复印件时,须同时提交相应的原件核验,原件经核验后退回(下同)。
(二)延续注册
1.本人填写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证书使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4.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1.本人填写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证书使用);
2.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
5.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本人填写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证书使用)。对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对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破损补办的,须将破损的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交回。
五、申报时间
申报注册的材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
六、注册费用
注册费收费标准每人50元人民币,执业印章费收费标准每人88元人民币。
七、执业
(一)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香港建筑师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且暂不作为内地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执业活动的香港建筑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广东省有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恪守注册建筑师职业道德,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八、继续教育
获准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香港建筑师,应按规定参加内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课程与学时要求。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